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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市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2022/01/12 1.5w 阅读 191 点赞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教育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太原市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太原市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太原市教育局

2022年1月11日

附件

太原市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科室和有关直属单位〔以下统称相关科室(单位)〕以市教育局及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文件和政策措施。

    第  明显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和政策措施,不需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由相关科室单位)在发文稿纸“是否需公平竞争审查”栏目中勾选“否(√)”后履行发文程序,存档备查,不需备案。

    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由相关科室(单位)将有关材料报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  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文件和政策措施、提请市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在提交政府审议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文件和政策措施,在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前进行审查。以市教育局名义出台的文件和政策措施,在提交教育工委会讨论或者相关领导签发前进行审查。

    拟出台的文件和政策措施上会审议或者签发时,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相关内容改动,需重新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  相关科室(单位)提请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向局政策法规科报送以下材料:

    1.文件或政策措施的草案及起草说明;

    2.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3.其他有关材料。

    第  政策法规科按照以下标准,对相关科室(单位送审的文件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相关科室(单位)应当说明文件和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第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重大复杂的事项,由政策法规科组织局法律顾问参与审查。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文件和政策措施,不予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核。

    第  相关科室(单位)在文件和政策措施的起草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科室(单位)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定期进行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第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不依法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文件和政策措施,不得提交审议;对应备案而未备案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有关部门将对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检查,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制度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教育

性质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

第三方

评估情况(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审查

结论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

规定

            

选择

“是”时详细说

明理由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

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