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优化审查方式,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太原市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机制。
一、评估原则
定期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定期评估,推动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开展,不断提高审查质量。
二、评估范围
局机关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以市教育局及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和政策措施。
三、评估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文件起草或政策制定科室(单位)负责组织评估;对涉及多个科室(单位)职责的,由牵头科室(单位)负责组织评估;制定科室(单位)被撤销或者职权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科室(单位)负责组织评估。
四、评估方式
1、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2、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五、结果处理
1、文件和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2、文件和政策措施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3、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4、评估主体应当于评估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报送局政策法规科,由局政策法规科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