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
政策通知公告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性社会组织202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6/01/29 7.9k 阅读 139 点赞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综合)党委,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对做好全市性社会组织2025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25年6月30日(含)前在太原市审批部门登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均须参加本次年检工作。

二、年检时间

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逾期年检系统关闭,不再受理年检。

三、年检内容

重点围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业务活动、财务会计情况、内部建设、接受监督检查情况和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等进行检查。

四、年检方式及流程

(一)在线填报

1.登录“太原市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ty.sxzwfw.gov.cn/icity/public/index,建议使用“谷歌”或“360”浏览器登录),依次点击“法人办事”-“按部门”,在下方搜索栏中输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点击任一事项后面的“在线办理”跳转至登录页面,点击“法人登录”(新成立的社会组织以法人身份进行注册账号,点击登录下方“注册”,注册时法人类型选“社团法人”),输入用户名(用户名为法人登记证书上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时法人自定义的账号)和登录密码。

2.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后保存并提交,审核通过后双面打印2份,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二)材料初审

1.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将打印的纸质年度工作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业务主管单位根据社会组织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管理情况,签署初审结论并加盖公章。

2.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社会团体,将打印的纸质年度工作报告报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综合)党委进行初审,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综合)党委签署初审结论并加盖公章。

(三)报送管理机关

将以下材料报送至管理机关,管理机关结合相关单位意见进行审查,原则上于9月30 日前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布。

1.《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2份;(注:双面打印)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注:正反面都需复印)

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4.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见附件,注:社会团体在接受审计时,应当将其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合并进行审计,并按照附件中的财务审计模板制作审计报告。)

5.教育类、职业培训类、医疗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需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其他需要签字盖章的补充说明材料1份。

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四)材料(PDF)上传

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后,社会组织及时将《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扫描为PDF文件,上传至年检系统。

五、监督检查及工作要求

(一)各社会组织须对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或隐瞒情况。填写内容将作为年检结论、监督管理、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要求,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对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年检结论将通过“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年检结论公布后,如经群众反映,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四)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规范会费标准,主动将会费档次降为四档及以下,降低偏高收费,禁止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在年检材料中如实填报调整规范收费情况。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51-4250343(社会团体)

                      0351-4250669(民办非企业单位)

报送地址:太原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杏花岭区半坡西街26号503、511室)

附件:

1.审计报告模版.zip

2.年检填报讲解视频可登录邮箱a4250343@126.com,密码aa4250343,点击“文件中心”下载。

           太原市民政局       

                              2026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附件下载: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