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疫情相关信息的准确权威发布关系到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但仍有极个别网民不顾社会大局和事实真相,通过网络编造、传播、散布涉疫情不实信息,在社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甚至引发恐慌。
案例一
2020年1月29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吕某强在家中利用微信先后在多个微信群内散布“在运城市空港北区某小区内,四个从武汉回来的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烧不敢去治,都死了”的信息,造成一定范围群众恐慌。经查证,吕某强发布的信息系谣言,运城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吕某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0年1月28日,违法行为人薛某萌在微信朋友圈散布“现有一男子,确诊新型冠状病毒,从武汉医院治疗期间偷跑回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请各位同胞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如有认识的,遇到的,请及时联系当地医院及公安部门,谢谢大家的配合”的信息,造成一定范围群众恐慌。经查证,薛某萌发布的信息系谣言,运城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薛某萌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0年1月28日23时许,运城警方在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崔某峰在微博中散布“夏县胡张乡其毋村确诊一名武汉新型冠状肺炎患者,运城市共有4例新型肺炎患者”的信息。造成一定范围群众恐慌。经查,崔某峰于2020年1月28日19时许,将同事吴某阳转发的一张有关武汉新型冠状肺炎患者出行轨迹信息及一张医保群聊天记录图片,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其微博账号发布。经查证,崔某峰发布的信息系虚假信息。运城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崔某峰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0年1月28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程某禄为引起村民对抗击疫情的重视,编造了“吕梁现在有四例,冀村就有三例”的虚假疫情内容,发布在东九枝村微信群内,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造成了大量群众恐慌。当晚20时许,程某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后果,赶紧删除信息并在微信群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吕梁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程某禄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0年1月24日9时57分许,违法行为人李某玲将其女儿微信朋友群的“关于河南省伊川县冠状病毒疫情排查及病例紧急处置情况”信息修改后,转发到多个微信群,造成了一定范围群众恐慌。吕梁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玲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0年1月30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孟某晋在多个微信群转发“县各城区内于今日凌晨24后所有路口红绿灯,统一24小时改红灯,除特种车辆外,私家车闯一次6分200,禁止私家车辆出行,正常行驶,另行通知,请大家踊跃转发”的谣言,该信息被多人转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临汾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孟某晋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0年1月25日,违法行为人南某运在微信群中发布“晋B8*730轿车才从武汉回来,车上人员已确诊,偷跑回来的,请大家看到后报警”信息,造成一定范围群众恐慌。经查证,违法行为人南某运发布的信息系谣言,大同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南某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0年1月31日,违法行为人李某忠将“阳泉要封路”的不实视频信息发到450余人的微信群中,造成虚假信息大量传播,社会影响恶劣。阳泉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忠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0年1月25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芳在微信群发布“长治市封路”虚假信息,后该信息被大量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长治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芳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0年1月25日下午16时55分许,违法行为人卫某看到微信群里有人转发“某小区12号楼9单元1层东户从武汉刚回来,谁的群多转发一下”的信息后,未经核实,即添加“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地域属性内容,通过微博散布了“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某小区12号9单元1层东户从武汉刚回来,拜托大家多多转发”的谣言,被多人转发,造成一定范围内群众恐慌。经查证,违法行为人卫某发布的信息系谣言,吕梁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卫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太原警方工作发现,网上流传“太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称太原市将于1月26日14时开始实施交通管制。经查,1月26日13时许,田某(男,31岁),在网上传播太原将实施交通管制的谣言,被快速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田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现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十二
1月25日,大年初一,清徐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东湖派出所联手,迅速处置一起网上涉我县新型肺炎疫情不实信息事件。因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对涉事人员王某(男,34岁,清徐县城居民)、吕某(男,33岁,交城县人)予以训诫,责令作出深刻检查。1月23日晚23时许,今日头条“抗击肺炎”专区现涉我县新型肺炎疫情的言论信息。经核实,与事实有出入,系不实信息。1月25日下午,网安大队、东湖派出所传唤涉事人员王某、吕某。经审查,1月23日晚23时许,王某用自己的帐号在今日头条“抗击肺炎”专区发布1条涉我县疫情的不实信息。吕某评论王某信息时,在未经官方证实的情况下,接着发布了1条不实信息。现相关不实信息已全部删除。
案例十三
1月26日(大年初二),古交市公安局桃园派出所查处一起网上涉我市新型肺炎疫情不实信息案件。对涉案人员闫某(男,52岁,古交市桃园街道青山路社区居民)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经查,1月25日凌晨2时许,闫某用自己的微信群发布1条涉我市新型肺炎疫情的不实信息。该消息在湖南、云南等南方省份扩散,我省也有部分群众跟着转发扩散。经核查,该信息确认为谣言,已被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刊登辟谣。现相关不实信息已全部删除。
警方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造谣、传谣都是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涉嫌犯罪。对有意谎报险情、疫情和警情者,特别是对网上恶意造谣者,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查严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呼吁广大民众,对类似网络谣言,都要保持足够警觉,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对一切造谣、传谣行为都应给以严厉谴责。
政策政策法规
【以案释法】编造散布涉疫情不实信息造成群众恐慌受严惩
2020/03/13 1.6w 阅读 417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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