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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

2020/05/25 1.1w 阅读 84 点赞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太原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我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内,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是指我局结合教育行政执法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执法事项特别是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  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我局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

局机关有关执法科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五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违法行为可视情况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等几种情形,并分别给予相应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附件)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违法但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数额较小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二)主动消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六)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依法对违法行为按违法所得法定倍数罚款的,应当核定违法所得,并按法定倍数罚款。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重大、情节复杂的,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均应当附有证据材料,载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随案件材料一同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从重、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等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适时对我局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进行修订,并向市司法局备案。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教育局

                            2020年5月1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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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