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强爱奎于2024年12月04日向我委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我委于2025年1月7日作出J1A11202500422900011号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3.5个月的鉴定结论。2025年2月10日以邮寄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鉴定结论因拒收退回。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J1A11202500422900011号的鉴定结论,公告期60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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