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市属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更好发挥职称评价导向和激励作用,持续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高素质和工作高水平发展,现就做好2025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称初定工作。按照职称评审和初定权限,逐级审核申报。用人单位应当对照目录,严格审核把关,规范推荐程序,认真做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按照“谁认定、谁发文、谁公布”的原则发文公布。
二、动态调整评审专业。畅通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工程系列增设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业,在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增设司法鉴定人专业,单独制定考评条件,单独开展评审工作。
三、拓宽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员,可参加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
支持高校选派的入企工科教师参评工程系列职称,符合条件的工科教师无需转评,直接跨系列申报评审高一级工程系列职称。从各类企业流动到事业单位工作,同级职称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外省市驻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被派驻我市工作的,由参加我市社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推荐,不再委托评审,申报单位须与参保单位一致,参保状态为“正常缴费”。
四、推动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制度有效衔接。参加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评价的人员,取得高级数字技术工程师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重要业绩成果;取得初、中级数字技术工程师等级证书的,可认定其具备初、中级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五、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有效期届满须重新核准备案。下放至各县区的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规做好评委会核准备案工作。
六、规范职称评审专家管理。专家库成员须按程序推荐遴选产生,未入库专家不得参与职称评审。同一评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系列(专业)评审活动不超过3次(不含),同一评审专家连续担任同一系列(专业)评议组组长不超过3次(不含)。
七、严格申报“三公示”、“双承诺”制度。申报人和用人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用人单位须严格落实职称申报“三公示”制度,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对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不完整、不齐全,公示程序不符合规定,公示有异议或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的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和各评委会一律不得接收。对已审核和评审通过的申报人,一经核实,未严格履行公示程序的取消职称申报资格或撤销职称。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申报评审条件及规定的推荐程序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八、规范评审结果审核确认。职称评审结果一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初级职称评审结果实行备案制,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自行确认发文公布;中级、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经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确认发文公布。
开展自主评审的初级、中级职称评审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后,由评审单位自行确认发文公布;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经审核后,由市人社局确认发文公布。
九、建立完善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承诺不实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予以相应处理。加强职称评审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可将年度职称申报承诺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山西太原)”信息平台。
十、强化职称评审监管。认真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要求,按照“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的原则,各级人社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切实履行职称评审监管主体责任,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的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开展全覆盖监管。要聚焦材料审核、专家抽选、面试答辩、综合评议等重点环节,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切实营造公平公正、廉洁自律、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氛围。
十一、市人社局从未授权、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开展各种职称评审培训、咨询或代办等活动。为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职称评审工作,提醒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和用人单位须通过正规渠道提交材料、并依规参加职称评审。
十二、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公开办公地址,公布咨询电话,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精心组织实施,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严格在时间节点前完成各项任务,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完成。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