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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10/13 1.4w 阅读 109 点赞

2026年第三季度,12329热线电话共受理市民咨询、投诉、建议等来电57715个。其中:自助语音受理22011个,人工接听35704个(咨询类电话35018个,投诉类电话686个)。

一、缴存业务

(一)关于做好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1、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26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26年7月起,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2、调整范围

太原地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工资变化情况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缴存比例调整。

3、调整内容(严格执行基数标准)

(1)自2026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5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3)2026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6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4)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5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16394元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9100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 58号)规定,本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 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2150元; 阳曲县2050元;娄烦县1950元。

(5)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缴存标准。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在办理2026年7月份缴存业务时,柜面办理应提交《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情况说明书》(附件1,可在中心网站下载),网上业务大厅办理,应在线确认。

4、依规确定缴存比例

(1)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2)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按原标准执行。

(3)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

5、明确计算精度

(1)职工月缴存额必须四舍五入到元(职工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后, 相加得出职工月缴存额)。

(2)最高月缴存额为6984元,各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按照《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标准》(附件2)执行。

(3)最低月缴存额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 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为216元(其中:单位108元,个人108元);阳曲县为206元(其中:单位103元,个人103元);娄烦县为196元(其中:单位98元,个人98元)。

6、调整方式

(1)互联网渠道办理

开通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功能的单位,单位专管员可以直接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2)柜面办理

单位应当填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附件3,可在中心网站下载)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附件4,可在中心网站下载),并制作《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电子版,通过本单位住房 公积金缴存分理处/管理部前台柜面进行调整。

7、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的通知》(并公积金〔2024〕5号)和《关于公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分档定额标准的通知》(并公积金〔2024)20号〕规定的标准,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愿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调整通过“太原手机公积金APP”自助申请办理。

(二)职工询问如何办理异地转移接续转入业务

缴存职工因跨设区城市工作调动或者再就业,且已经在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将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中心时,可以通过“手机公积金”APP进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转入自助申请,我中心收到申请后,会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业务和资金转入。

(三)职工询问如何办理同城转移业务

1、办理条件

职工因工作调动且账户封存,转出和转入单位均在我中心缴存可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同城转移业务。

2、办理方式及资料

    同城转移业务由转入单位发起:

(1)互联网渠道办理:网上业务大厅全流程办理职工同城转移业务。

(2)柜面办理:专管员持职工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中心同城转移清册》(加盖转入单位公章)、《同城转移告知书》(职工本人签字)、转入单位介绍信或调令等相关材料到单位所辖分理处/管理部办理。

(四)职工询问如何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及缴存情况

1、可以通过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手机公积金”APP、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2、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至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任一分理处/管理部柜面进行查询;
    3、通过拨打12329客服热线自助语音查询账户余额。

二、提取业务

(一)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通知

1、申请对象

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且缴纳自住住房物业费的缴存职工。

2、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按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1.属于本通知规定的申请对象;2.无本中心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3.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无全额冻结。

3、提取额度

以家庭为单位(职工本人及配偶),同一套房产在自然年度内可按需提取,提取额度为建筑面积(㎡)×5元(㎡/月)×12个月(计算结果取整至百位)且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当年未申请的提取额度不进行累计。

4、提取材料及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

太原市城六区内自住住房可通过手机公积金 APP线上自助办理提取,房产信息以不动产登记部门互联互通数据为准,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柜面办理

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辖区内自住住房或线上办理时核查无房产信息、信息核验不通过的,需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分理处、管理部线下办理。提供以下材料原件:职工本人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或者同一户籍的户口簿。(配偶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

(二)我中心缴存职工购买异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跨省通办”提取公积金业务的问题

我中心缴存职工或配偶在非缴存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且正常偿还住房贷款本息12个月以上,可以向购房地城市中心设立的“跨省通办”窗口异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要件如下:

(1)借款合同(原件);(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提取日之前12个月内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原件);(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4)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一类银行卡(中心本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铁路分中心: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注:自贷款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需与上次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间隔12个月。

(三)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申请对象、申请条件及办理方式

1、申请对象

符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且贷款发放银行已与我中心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的缴存职工。

2、申请条件

缴存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1)属于本通知规定的申请对象;

(2)无本中心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满12个月;

(4)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无全额冻结;

3、办理方式

缴存职工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申请,签订《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协议》。签约生效后,每月21日由我中心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一类银行卡(中心本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铁路分中心: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三、贷款业务

(一)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如何直接抵扣房贷

缴存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后,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提前还本、提前结清业务,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525%和3.075%。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屋套数的认定标准

1、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发放,并在再次申请贷款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2、只将拟购房所在区(县、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为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四)放宽申请“商转公”及“部分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消费行为时间限制

缴存职工于2026年2月28日以前通过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购买我市住房的,贷款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符合我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及部分转公积金贷款。贷款担保方式采用本套房产做抵押。

以上是缴存职工关心的问题,12329客服中心经过认真整理并就以上问题与相关业务科室沟通给予一一答复,如有疑问请拨打12329客服热线。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民生服务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