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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2018/08/07 1.1w 阅读 394 点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61号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18年7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树贤

2018年8月6日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第四条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第六条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第七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第十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重大资产变动;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慈善组织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七条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慈善组织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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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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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