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 1 | 民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分立、合并的 | 1.首次发现;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积极配合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完善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 2 | 民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1.首次发现;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积极配合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 3 | 民办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1.首次发现;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积极配合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 4 | 民办校外培训机构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积极配合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政策政策法规
太原市教育局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目录清单
2020/08/03 2.0k 阅读 148 点赞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