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 ||||||||||
| 填报单位(盖章):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杨志钢 13453467634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内容)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 省 | 市 | 县 | 乡 | |||||||
| 1 | 人防通讯警报设施拆除和搬迁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 | √ | √ | ||
| 2 | 人防工程报废、拆除和改造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改造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 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时,应当依法履行以下程序: (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4级以上工程、300平方米以上的5级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批,并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还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三)300平方米以下的5级工程、6级以下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批,并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还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 | √ | √ | ||
| 3 | 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到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表,并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四)开工后十五日内,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 | √ | √ | ||
| 4 | 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按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者维护管理。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 | √ | √ | ||
| 5 | 对城市、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和群众防空组织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护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重要经济目标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按防空袭方案制定战时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报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 | √ | √ | ||
| 6 | 对群众防空组织进行专业训练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第四十二条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第四十三条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 | √ | √ | ||
| 7 |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监督。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类别、防护(化)级别、战时用途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护(化)标准。(四)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登记管理;房产部门负责地下空间产权登记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 | √ | √ | ||
| 8 | 对人防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过程、工程实体质量、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计划编报、工程质量管理和专项验收,负责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 | √ | √ | ||
| 9 | 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 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验)。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 | √ | √ | ||
| 10 |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纳入国防教育体系。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教育应加强指导和检查。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 | √ | √ | ||
| 11 | 人防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完成后实施的事中事后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信息实时推送至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审批条例》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出行政审批职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对划出的行政审批职权对应的事项,履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政策引导、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等职责。 第七条 集中审批部门应当与监督管理部门签订行政审批监管衔接备忘录,确定集中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职责边界划分未明确的,由监督管理部门继续实施。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 | √ | √ | ||
| 12 | 对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三)组织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战备需要建设、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使其经常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 | √ | √ | ||
| 13 | 对下一级易地建设费收缴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第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和易地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一级易地建设费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在本级人民防空政务网公开。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 | √ | √ | ||
| 14 | 人防设施战时征用 | 行政征收征用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战时所有的人民防空设施,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 | √ | √ | ||
| 15 | 对全市人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 | √ | √ | ||
| 16 | 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一)新建人民防空工程被评为优良工程的; (二)在人民防空科研设计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的; (三)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成绩突出的; (四)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成绩显著的; (五)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成绩显著的; (六)在群众防空组织训练、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方面成绩显著的。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 | √ | √ | ||
| 17 | 对维护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维护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 | √ | √ | ||
| 18 | 对建设单位未履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承诺的,责令限期改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承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 | √ | √ | ||
| 19 | 人防工程关系发生变动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应当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报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责任同时转移。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 | √ | √ | √ | ||
| 注:1.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XXX的行政处罚(强制......)”; 2.事项类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等; 3.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均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如“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4.实施层级以勾选(√)的方式填写; 5.由本单位承办的行政许可初审事项也应填写并在备注中注明。 | ||||||||||
政策部门公告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2024/11/07 1.5w 阅读 16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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