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档案局
关于开展档案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向社会购买档案服务日益普遍。为加强档案服务外包业务管理,提升档案服务外包质量,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规范档案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档案服务企业备案工作。
一、备案企业范围
在太原市市域(含所属县、市、区)范围内从事档案寄存服务、档案数字化服务、档案整理服务、档案管理咨询服务、档案开发利用服务、档案销毁服务等业务且已申领相关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并正常承接档案外包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备案内容
1.《太原市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附表1);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如保密资质);
4.公司聘用人员中具备档案系列级职称人员信息(附表2),中级及以上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撤销
企业备案登记,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前应进行重新登记,否则到期视为放弃备案登记。此外,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将撤销备案登记:
(一)企业依法终止营业并注销营业执照;
(二)提交虚假信息骗取《太原市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证书》;
(三)重大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四)转借、伪造、涂改《太原市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证书》;
(五)在从事档案中介服务业务过程中发生档案安全事故或失密泄密行为;
(六)妨碍、拒绝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七)委托人有效投诉3次及以上;
(八)在从事档案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相关管理服务
市档案局将依法加强对档案服务外包项目的监管和服务。建立档案服务企业、档案服务外包项目双备案制度,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并为各单位开展档案服务外包工作提供必要帮助。
为档案服务企业提供业务指导,不干涉档案服务企业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未登记备案的合规企业同样可以依法依规平等参与档案服务业务。
已备案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重新填报备案内容,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备案企业在备案时需按照前述要求提供完整纸质资料,附表1、附表2同时提供电子版。对登记备案的档案服务企业,市档案局将发给《备案登记证书》,并在太原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备案企业名单。
备案地点: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81号中共太原市委西楼127房间市委办公室档案工作科
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
联系电话:0351-4030829
太原市档案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