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兰星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受理你单位职工张健铭的工伤认定申请,现已到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阶段,因无法联系你单位,导致邮寄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一份《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TYA00202501758)内容如下:
2025年04月15日,申请人张健铭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5年5月12日,我局依法受理。
据申请人张健铭称:2024年5月2日8时35分左右,张健铭在翼城中学地基项目从事检测工作时,不慎被掉落的水泥板砸伤。经医疗机构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胸椎压缩性骨折、肋骨骨折。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你单位如对申请人张健铭的身份、上述事故事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等权利和义务有异议的,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并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你单位拒不举证或逾期不举证的,我局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