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煜诚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任东辉于2025年6月12日向我委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我委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J1A00202500603200011号伤残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4.5个月的鉴定结论。2025年7月7日以邮寄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鉴定结论因逾期未领退回。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J1A00202500603200011号的鉴定结论,公告期60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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