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9月10日受理的王文宇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晋01劳人仲案〔2025〕515号)已审理终结。依法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王文宇与被申请人太原工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2日、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太原工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文宇支付工资3448.28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