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格瑞特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刘敏浩于2025年10月28日向我委提出劳动能力申请后,我委于2025年11月13日作出J1A00202500765700011号伤残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5.5个月的鉴定结论。2025年12月16日以邮寄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鉴定结论因拒收退回。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J1A00202500765700011号的鉴定结论,公告期60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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