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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12月25日受理的石琛斐与你(单位)关于支付工资、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晋01劳人仲案〔2025〕699号)已审理终结。依法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石琛斐的全部仲裁请求。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9日